国际特快专递业务介绍 一.特 点 特快专递的标志是“EMS”。邮政特快专递是当前邮政部门为用户提供的一项传递速度最快的邮递类业务,享有航运和海关验关优先权,是最迅速、最安全的邮政业务。
二. 业务种类和准寄范围
1.国际特快业务分为“定时业务”和“特需业务”两种。邮件的收寄、处理、发运和投递均按照事先与寄件人签订合同时所确定的办法、时间进行处理的称为定时业务。寄件人根据需要随时交寄特快邮件的称为特需业务。使用该项业务时,寄件人不需与邮局签订合同。
2.国际特快邮件按内件性质分为“信函”、“文件资料”和“物品”三种。
3. 具有个人现时通信内容的信件应按信函寄递。国际特快信函内不得夹寄文件资料或物品。信函与文件资料或物品混封时,不得按信函交寄,应按文件资料或物品类邮件收寄。
4.文件资料内准寄:商业合同、工程图纸、照片、照相复制品、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不包括各国货币和无记名支票)、证书、单据、报表及手稿文件等全部用印刷方式印制、复制的各种纸质制品。
5. 物品邮件中准许寄递所有适于邮递的货样、商品、馈赠礼品及其他物品。
6.国际特快业务暂不办理邮件回执、改寄、更改收件人名址业务。
7.邮政公事邮件
国际特快业务的“邮政公事”只限于部速递局及各互换局、交换站与国际邮政组织、国外邮政业务主管部门、国外互换局及交换站之间互寄的与特快业务的实施和管理直接相关的邮件。其他国际特快邮件一律实行纳费,不得按“邮政公事”办理。
三. 邮件资费
1.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标准由国家邮政局审定并颁布实施。国际特快 邮件资费包括文件资料资费和物品资费。500克以下的特快邮件可统一实行文件资料资费。信函执行文件资料资费标准,文件资料和物品合封在一起交寄的,按物品计收邮费。
2.为开拓速递市场,稳定大宗客户,开办局可与大宗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每月交寄的特快邮件的数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数量时,可在部定资费下浮幅度内给予邮资优惠。具体优惠比例由开办局确定,报省、市邮政局备案。
3. 国际特快邮件资费的纳费方式分为交付现金和资费总付两种。
四. 特快专递业务中的收件人付费业务
我国自1996年12月1日起开办了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收件人付费业务系指交寄邮件时不向寄件人收取邮费,由收件人(或其所属公司、单位)负责交纳邮费业务。 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目前开办的国家和地区有:荷兰、日本、德国、韩国、瑞典和我国的香港、台湾。
五. 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填写
1.交寄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必须使用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以下简称“详情单”)(邮特1008)。详情单由部速递局统 一监制,共五联,第一联由投递局存档、第二联由收寄局留存、第三联为报关联、每四联由寄件人留存、第五联随邮件投交收件人。
2.详情单应由寄件人填写并粘贴在邮件上。填写时应用打字机 、打印机或用圆珠笔以蓝色或黑色用力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晰、第五联的填写内容亦应清晰可辨。
3.收、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应用法文、英文或寄达国通晓文字详细填写,不得使用简称、缩写或暗语。如用英、法文之外的文字书写时,应用中文、法文或英文加注寄达国国名和地名。寄达国国名和地名应大写。
4.交寄文件资料时,应在详情单CN23报关位置中指明“文件资料”(Business Paper)的方格中划一“×”号, 交寄信函时,详情单CN23报关位置内不填注任何内容。
5.对装寄物品的特快邮件,应在详情单CN23报关位置及CN23报关单相关方格“礼品”(Gift)、“货样”(Sample)或“商品”(Merchandise)内划一“×”号, 并应注明物品名称、数量、价值等。物品名称必须详细具体而且应用英文或寄达国通晓文字填写并加注中文;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价值用美元标注。
6.详情单必须平整贴附在邮件的一个平面上。对于圆卷形邮件,详情单的长边应与圆卷的长边平行。不得将详情单作为封口胶带使用,也不可折摺粘贴。注意保持详情单上条形码的清洁。 |